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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加工业提高准入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3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工信部日前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全面提高废钢加工行业门槛,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

工信部日前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全面提高废钢加工行业门槛,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

在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

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或破碎设备,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两万平方米,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声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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