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快发展,长春市政府结合全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了以下政策:
(1)开发区设立一级国库以及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
从2013年起,五年内以开发区上年实际上划的市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市财政税收返还资金,将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融资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2)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部分项目
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和项目立项审批,按程序直接受理申报、审批和核准。
(3)对落户区域内的装备制造业给予重点扶持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开发区所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省、市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并在用地、信贷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4)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鼓励域内外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新建轨道客车核心零部件项目。核心零部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1年内分2期、每期按总价款50%缴纳,期间免收利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4年、第5年按50%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