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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7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近日,根据我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中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近日,根据我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中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染色机、直流场设备、新型农业机械等装备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在今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应在4月1日~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4月1日~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外,此次调整取消了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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